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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方住在不同的地方,自己在廣州起訴離婚,對方接到離婚訴訟書后,提出爭議,說雙方在不同地方,不接受起訴,應該怎么辦?(一)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離婚案件的起訴,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。離婚案件起訴時,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。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
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應該怎么解決呢?1、協商解決:雙方若能就財產糾紛達成協商是最好的解決方法,不過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,大部分由于財產糾紛案件的復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。
現在的社會很人們對于離婚一事,已經看得很淡,兩個人要是真的覺得這個家維持不下去了,便離婚,說散就散;也有家庭為了孩子的成長著想,不想讓孩子從小就有心理陰影,便一忍再忍。只是就算離了婚,在孩子的事情上也會糾纏不清。那么離婚之后撫養孩子的一方能不能在離婚后更改孩子的姓氏?
“二奶”本就是有悖道德規范,有傷風化民俗的丑惡現象,為世人唾棄,本該把頭低垂。但有一個人例外,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“朋友”關系,手持情人遺贈協議,將情人原配發妻推上被告席,主張分配遺產,從而拉開了全國首例“二奶”狀告死者發妻的爭奪遺產案。
(1)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。夫妻離婚,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。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,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,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,合情合理。此外,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,兩周歲以下的孩子,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。
應當明確,婚姻法是保護的是合法婚姻,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手段,一種經濟補償,同時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措施,一種經濟制裁。因此,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。
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。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以下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:結婚后,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;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,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,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一般情況下,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,所以離婚時在分割房產上往往爭議比較大,尤其處于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,夫妻同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。
1、當事人結婚前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;
2、當事人結婚后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。
1、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,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。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,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。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。
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,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,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,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:
(一)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戶: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,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,都屬于房產的贈與,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