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號復制成功
微信號:H13928773272
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,粘貼微信號
在我國,訂立婚約的行為即為訂婚。在現實生活中,當事人在婚前訂立婚約的情形是很常見的,但是,這種婚約在我國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" />
1、什么是婚約?《婚姻法》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嗎?
婚約,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,它是一種民間習俗。
在我國,訂立婚約的行為即為訂婚。在現實生活中,當事人在婚前訂立婚約的情形是很常見的,但是,這種婚約在我國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訂立婚約的當事人雙方,可以隨時宣布單方解除婚約,無須經得對方的同意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,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
另外,雖然法律不保護婚約,但對因婚約而引起的財產糾紛,人民法院仍會受理,作出合理的判決。
2、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?
我國《婚姻法》和《婚姻登記辦法》中并無明文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。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《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》中規定:“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。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,一律無效。男女自愿訂婚者,聽其訂婚。”
3、解除婚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?
在我國,婚約只是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事先約定,屬于事實行為。
而我國法律沒有關于婚約的相關法律規定,對于婚約的約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,所以一方違反婚約,無論其是否有過錯,均不能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對婚約中約定的“若一方悔婚的,需向受害人賠償××人民幣,或是在一方死亡時,生存者要為死者守節若干年”等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,均是無效約定。
但對于以婚約的成立為前提而贈送的“彩禮”或其他財產,由于從法律屬性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,在婚約無法履行的情況下,贈與人有權要求予以返還。
4、怎么處理婚約糾紛?
(1)人身方面的糾紛
對于人身方面的糾紛,法院不予受理。例如,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。
(2)財產方面的糾紛
對于因婚約引發財產糾紛的,法院應當受理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,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系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,一般遵循以下原則:
A、對于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,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,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,應判決收繳國庫。 B、對于以戀愛、訂婚之名,行詐騙財物之實的,除構成詐騙罪以外,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。
C、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,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,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,可酌情返還。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,可按贈與處理。
D、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,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,應視情況分別處理。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,按照贈與關系處理,一般不予返還;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,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,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,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。
5、處理軍人婚約應注意什么問題?
(1)婚約基礎比較好,沒有解除婚約的重要原因,有恢復和好前途的,應說服教育不予解除;
(2)婚約關系不鞏固,沒有結婚前途的,應通過軍人所在組織,對軍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,予以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