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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內容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35條應如何釋義呢?繼承法第35條規定的少數民族的財產繼承問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三十五條釋義:
【法律條文】
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,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,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。自治區的規定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自治州、自治縣的規定,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
【釋義】
本條規定了少數民族的財產繼承問題。
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。由于各民族的情況不盡相同,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和特點。根據我國憲法關于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,由少數民族自己保持或者改革他們的風俗習慣的原則規定,以及“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、政策”規定的精神,本條規定: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,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,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。”
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“規定”,必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備案,這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,這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,按此原則,民族自治地方的繼承法規在適用上優于本法。應當明確的是,本法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、基本內容,無一例外地適用于我國任何地區,包括民族自治地區。如果民族自治地區沒有地方法規的,仍按本法執行。
■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全文
■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釋義:第3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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